山东潍坊:中信证券员工诈骗数千万,受害人起诉中信证券三级法院竟拒绝受[已扎口]
2016年至2020年,中信证券潍坊鸢飞路营业部原客户经理张某通过伪造公章及股票代持协议、实时成交表等,对客户谎称可以低价购买中信证券定增股票,骗取了69人共计四千多万元钱款中信证券。山东证监局与青岛证监局因中信证券监管失责对其下达了处罚决定。
2021年9月,张某被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责令退还非法所得中信证券。
但是受害人的四千多万被骗资金早已去向不明,张某未退分文中信证券。为了挽救损失,有受害人向潍坊市奎文区F院提起对中信证券的民事诉讼。奎文F院裁定不予受理,称“起诉人的损失已判决张民退赔,现起诉人就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诉讼原则,起诉不予受理”;上诉至潍坊中院,F院又以“张某系个人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已经判令张民承担退赔责任,一审F院释明救济途径”为由,维持不予受理裁定;受害人又向省高院申请再审,高院以中院同样理由驳回了再审请求。
奎文区F院在受害人没有提起民事诉讼的前提下,在刑事判决上有意判张某个人赔偿,撇清了中信证券的责任中信证券。判张某赔偿貌似给受害者指出了救济途径,但直至今日受害人一分钱也没拿到,这条救济途径根本走不通。F院根本就不管能否走得通就对受害人的诉讼不予受理。这究竟是适用法律错误,还是有其它不能说明的原因?失去了法律的帮助,受害者该向谁寻求帮助?又该请求谁来主持公道?
据悉,有数名受害人在张某刑事判决结果出来之前,起诉中信证券中信证券。奎文F院却有意诱导受害人将民事诉讼安排在刑事判决结果出来之后。受害人听信了F院的一面之词,却没想到刑事判决之后F院态度反转,直接拒绝了受害人的民事诉讼请求。F院如此反常行为让人不得不怀疑其是否与背景深厚的中信证券有说不清道不明的利益关联。
受害人早已向相关法律专家咨询并收集相关资料,证明了该案并不符合“一事不再理”的法律规定中信证券。所谓的“一事不再理”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分别是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很显然,本案这三个条件都不符合。
该案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被告分别是中信证券和张某中信证券,连主体都不同,可知根本不是同一个事实,又何来“一事不再理”之说?
最高法明确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追赃和责令退赔程序仅解决受害人与被告人之间的财产返还和赔偿问题,并不影响受害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向被告人之外的其他民事主体主张民事权利”中信证券。至于受害人可能面临的双重受偿问题,可通过执行程序中协调刑事退赔责任与民事责任等方式加以解决。不能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执结为由,否定民事诉讼程序正常推进。
全国许许多多类似案件F院都判决赔偿,为何受害人张某民事诉讼一案山东三级F院都裁定驳回?受害人曾多次去三级F院反映,三级F院均承认裁定有问题,可就是不纠正中信证券。目前受害人因此负债累累、家破人亡、人财皆空,有两名受害人因经受不住打击去世了。谁来为受害人主持公道?仅仅一句“一事不再理”便将受害人打发了,轻轻的五个字看似如鸿毛,实际却是受害人及其家人身上的泰山!
综上所述,三级F院皆以“一事不再理”为由驳回受害人的民事诉讼是严重的适用法律错误,并不排除少数法官滥用公权力,并且有可能在山东地区形成错误的示范效应中信证券。希望能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妥善解决,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给社会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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